第十八条

有效

落实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畜牧业管理部门、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落实草原禁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