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草原载畜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