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考核办法按照林(草)长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