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草原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考核办法按照林(草)长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