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同,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结合人口分布、地理位置、水源水质及其他实际情况,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完善农村供水布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