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