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用设施用地予以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