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