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