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供水单位及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操作,损坏供水工程设备设施、偷水窃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