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供水单位及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操作,损坏供水工程设备设施、偷水窃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