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供水单位及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操作,损坏供水工程设备设施、偷水窃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