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入户水表出现非人为造成的损毁、滞行、停行、逆行等计量不准确情形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