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水户不按时支付水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支付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