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维修养护经费实行专户(账)管理使用,统一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