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健全和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制度,农村供水管水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二)负责水源、管道、设施设备巡查工作;(三)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管护及简易维修;(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上报供水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