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