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制度,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切实保障水源和供水设施安全,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稳定运行、水量充足、水质达标。鼓励依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组建农村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