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