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