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经营性供水工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