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产权依法确定。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用途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