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产权依法确定。

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用途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