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分散住户,饮用水设施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自建、自用、自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