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