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设施运行效果的问题时,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