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和相关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