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方予以落实。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依法进行设计,严格落实规划条件明确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包含海绵城市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