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不适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工程、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清淤工程、保密工程等建设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可以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