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