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