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河湖沟渠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生态补水等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农牧业投入品使用安全和农牧业废弃物处置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