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流域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