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明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协调调度相关重要工作、承担流域生态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市各级河(湖)长、林(草)长等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