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