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