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流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