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