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水控水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微咸水和苦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逐步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提高再生水用户规模,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