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

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