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