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