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湿地(芦苇)防火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芦苇)防火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草原、湿地(芦苇)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湿地(芦苇)防火期,制定森林、草原、湿地(芦苇)火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芦苇)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