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