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水控水第二十八条有效流域水资源利用,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合理保护和利用流域水资源,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