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沟渠、水库清淤疏浚工作,并清理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死亡畜禽等,冰封期组织专人收割芦苇等挺水植物,可以有计划地保留一定面积的挺水植物,为候鸟保留巢区,清淤的底泥、收割的芦苇应当积极探索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河湖、沟渠、水库清理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溯源。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