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加强对已建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