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法保护耕地,根据耕地条件和保障耕地功能的需要,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加强盐碱地改良改造。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