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乌梁素海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乌梁素海的补给渠道、排干沟、河流、季节性沟渠的集水区域,上述区域包括所涉及的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的相关行政区域,东至乌拉特前旗与包头固阳县行政界线处,北至狼山及查石太山山脊线(分水岭),西至乌兰布和沙漠东部沙峰分水岭,南至黄河防洪堤及乌拉山山脊线(分水岭)。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特殊区域的生态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