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流域内实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科学划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保护和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