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在乌梁素海湿地及其他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重要栖息地,禁止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