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乌梁素海湿地及其他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重要栖息地,禁止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