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