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